美国企业的管理风格(欧美企业管理制度)

开心常识网 1601 2023-04-20 21:57:06

1.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起步较晚,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其法律内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2.无论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和管理企业集团这一市场经济新主体,还是从微观角度协调和处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是非常不利的。

3.目前学者们主要表述企业集团的概念:企业集团是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由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

4.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联合、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集团的统一管理是企业集团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5.2.企业集团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集团内所有企业在经济上接受集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6.3.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投资公司等成员为主体,以共同的章程为基础,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7、4、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接受统一管理的企业。

8.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民事法律主体,而是企业联合关系的形象描述。

9.我认为,理解企业集团的法律内涵,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企业集团是一个稳定的联合体,而不是一个紧密的组织。

10.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集团是商事组织。在实践中,企业集团往往被视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联盟。

11、企业集团本身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2.在我国理论界,随着“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一普遍说法的形成,关于“集团法人资格”还是“集团双重法人资格”的争论基本结束。

13.在经济上,虽然集团内部千丝万缕,统一管理,甚至可以视为一个经济体,但这不能视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14.如果将企业集团定义为“经济联合组织”、“联合组织”、“联合体”,而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企业集团必须有(共同的)章程,就更容易让人误认为企业集团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15.第二,法人企业是企业集团的主要成员,但不限于法人企业。

16.比如德国把一个企业集团叫做康泽恩,但是并没有把康泽恩的成员企业限定为法人。康泽恩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可以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无限公司、股份公司等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民法上的合伙企业。

17.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股东)和国家(国有企业)也可视为“企业”。

18.事实上,德、法、英、美等国都承认普通合伙的法人地位。

19.我国法律法规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但我国关于企业集团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企业集团成员界定为法人企业,从而将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集团之外。

20.这对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极为不利。

21.第一,合伙企业虽然难以在控股和相互控股的企业集团中存在,但在契约型和相互交易型企业集团中有其生存空间,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第二,排斥伙伴关系不利于国际融合。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对集团成员企业没有严格限制。比如,当我国要吸收这些国家的合伙企业作为境外成员企业,或者这些国家的企业集团在我国投资,要吸收我国的合伙企业作为成员企业时,都会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困境。

22.因此,任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都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没有必要限制合伙企业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23.第三,资本是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主要纽带,包括控制契约和董事兼任职务。

24.现代企业是资本企业,资本是企业的血液。控制了公司的资本就等于控制了公司。

25.在美国和日本,企业集团是以控股方式组建的,而在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等国家,企业集团不仅是以股权为基础的联结方式组建的,还有通过缔结企业合同的方式组建的。

26.股权式连接是以经济实力和财产关系为基础的,有实力的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企业集团或将一个企业纳入集团。

27.这样形成的企业集团以紧密的产权关系为坚实基础,总公司(母公司)控制成员企业董事会为基本手段,使其统一管理更加稳定、持久、富有成效。

28.但是,母公司对集团内子公司的支配地位并不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公司法也没有赋予母公司任何直接干预子公司事务的权利。这种管理是通过母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股权,进而控制子公司董事会的方式来实现的。

29.虽然基于契约形成的企业集团与集团内部的财产控制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但由于契约是双方在追求共同目标的动机下自愿订立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控制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30.第四,企业集团应以控制为基础。

31.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无论是股份制企业集团还是合同制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部形成的本质都是一种控制关系。

32.企业集团虽然强调统一管理,但统一管理只是外在形式,本质上是控制关系的外在表现,与控制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33、我国的一般理论是强调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以统一管理作为企业集团的基础。

34.然而,实践中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无法详尽列举法律。

35.康采恩虽然是企业集中的典型形式,但不是企业联盟的唯一形式。换句话说,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关联企业,这些关联企业之间没有积极意义上的统一管理。

36、因此,“统一管理不是公司法调整企业集团的理想起点,我国未来的企业集团法应以从属或日常控制的概念为起点。

37、“也就是说,控制关系是企业集团的本质基础。

38.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集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以资本和契约为主要联结纽带形成的具有控制关系的稳定的企业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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