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淼)

开心常识网 851 2023-04-20 2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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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除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数额、数量的起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特别严重”:(一)呼出业务量在500万元以上的;(二)经营呼入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5.《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租用国际专线、私设交换设备或者其他方式,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业务经营数额或者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一)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到行政处罚两年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非法经营出版物(个人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特别严重”:(一)经营额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三)经营报纸、期刊15000种或者图书5000种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种以上的。

2.非法经营出版物(单位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特别严重”:(一)经营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3)经营报纸5万份、期刊5万份、图书1.5万册、音像制品5千种、电子出版物5万种。

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编辑Mosimosi将为亲爱的朋友们解答以上问题。湖北省高级法院关非法经营罪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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