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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者)
20060928(颁布日期)20061101(实施日期)
(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经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6年9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食品。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尊重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商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协助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穆斯林食品管理监督员可以在有穆斯林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专业人士中聘用。协助监督和聘请监督员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员应当按照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七条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习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网点建设纳入商业网点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置牲畜屠宰场,为清真食品提供肉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减免地方收费等措施,支持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在人口流动较大的景区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设立清真旅馆。
第九条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较多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医院等机构,设有食堂的,应当设置清真灶。
第十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屠宰畜禽的,屠宰人员为习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并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证明;
(三)在原料采购、主生产、仓库保管、食品押运等岗位,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四)有运输清真食品的专用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仓储器具和销售场所;
(五)从事清真食品生产,有专门的生产场所。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其职工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屠宰、采购、生产、储存等生产经营环节应当符合清真饮食习惯。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未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标志、食品包装或符号上使用“清真”字样标明清真含义。
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监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牌。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志牌。
禁止伪造、买卖、出租、出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七条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不得出现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清真食品包装上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和文字、图像、图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使用清真食品专用包装包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第十八条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屠宰用于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牲畜时,应当按照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进行。
第十九条在城乡集市、商场、超市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设立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隔离。
清真食品区、柜台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的工作人员混杂。
第二十条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清真标志。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清真标志。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员不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1997年1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吕梁统一战线
2.清真食品是什是什么意思?什么是穆斯林食物?穆斯林食品是指按照这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经营的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在我国,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普遍有清真饮食习惯。我来解释一下/kloc-。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边肖吧!
清真食品是什是什么意思?
清真食品是指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按照这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行生产和经营。在中国,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普遍有吃清真食品的习惯。
这种饮食习俗起源于伊斯兰教,但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成为这些少数民族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些少数民族的习俗,清真食品不含自焚、血、猪肉等禁忌。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地理气候和生活环境差异较大,不同地区清真食品的范围和标准也不尽相同,呈现出浓郁的地域特色。
但很显然,任何不含肉类、动物脂肪和奶类成分的食物都不应该属于清真食品,比如蔬菜、水果、水、盐等。,也不得标注“清真”或者以清真食品的名义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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